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环境,促进丰县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实施“丰县崛起行动计划”,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业,针对入区工业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期在15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亩均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不少于1万元的工业项目方可入驻开发区,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条 入区新办企业投资项目完工后,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实际到账注册资本、每亩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亩均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等指标,经开发区认定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奖励和基础配套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
第四条 鼓励投资商在开发区内“包片开发”、建设“区中园”;入区企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存放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建筑多层厂房。工业企业建筑密度(厂房基底面积/企业占地面积)≥70%,容积率(厂房建筑面积/厂房占地面积)≥1.5,每亩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
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入区项目建设扶持基金,对入区项目在企业投资完成,并经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后,给予基础设施工程配套扶持。
第六条 企业用地全部建设多层厂房的,每亩增加1万元扶持基金。对于国内外500强企业、行业50强企业、国家鼓励类高科技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办理;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除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办理外,企业可以享受单独选址,并争取土地点供的政策。
第三章 税收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通过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奖五减半”优惠政策。
第四章 收费
第九条 入区新办企业收费标准按照丰政发[2010]75号文件执行,即在开发区内工业投资类(含农产品加工业)项目建设(包括车间、仓库、研发中心、职工公寓、办公楼及其他非商业设施),免交行政性收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垃圾处理费);服务性收费(规划测量、规划设计与技术服务、地籍测绘、招标市场服务费、房产测绘费等)按30%的标准收取。另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施工图审查费、防雷装置审核及质量监督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社会保障费、建设资本金等其他收费,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征收管理。
第五章 服务
第十一条 各种投资手续由开发区受理部门实行 “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需报上级和相关部门审批的,均由开发区受理部门和县相关部门负责协助企业申报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所发文件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办理的项目,仍按原政策和办法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