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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促进全县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09    来源:丰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质量,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加快境外投资和工程承包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引进外商投资项目

  全县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当年实际到账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单体外资项目,在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额外奖励10万元人民币。该项奖金按百万美元计算,不足百万美元部分不给予奖励。

  二、鼓励进出口企业发展

  1.鼓励进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当年进出口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该项奖金按百万美元计算,不足百万美元部分不给予奖励。

  2.支持企业参展。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省市县组织的各类涉外会展。对当年参加境外国际性展览会的企业,境外展摊位费予以全额奖励。

  3.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当年在国家指定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在省、市出口信用保险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的3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不足1万元人民币的不给予奖励。

  三、支持外经企业发展

  1.支持县内企业承包境外工程。当年境外工程实际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人民币。

  2.支持县内企业走出去投资。在境外设立独立法人或并购国外公司,当年中方实际境外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人民币。

  四、强化外经贸服务考核

  1.外资考核。全县各单位按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该项奖金按百万美元计算,不足百万美元部分不给予奖励。

  2.自营进出口考核。完成当年自营进出口任务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分别给予1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五、附则

  1.以上奖励涉及的企业如获得市级以上相同类别的奖励,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

  2.本意见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开放型经济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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