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关于印发《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5    来源: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组建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代建中心”,与丰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合署办公),具体实施代建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根据县政府指令,由代建中心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以政府性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公共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指定实施集中组织建设的其他工程。

  第五条 代建项目投资主体职责:

  (一)代建项目投资主体为县政府、国有公司等,负责落实代建工程的资金来源;

  (二)县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自筹资金及申请的上级补助资金,都需按照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及时拨付;国有公司公开募集的企业债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三)财政局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予以拨付工程建设资金。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县财政局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六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办理: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性质、选址意向、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

  (二)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规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的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负责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地面附着物迁移等相关工作,县政府明确项目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完成;

  (五)负责办理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负责办理水电及市政接用;(代建中心配合)

  (六)组织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及报批工作;(代建中心配合)

  (七)组织完成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评审报批工作及施工图设计;(代建中心配合)

  (八)负责自筹资金的筹措。

  第七条 代建项目的下列事项由代建中心办理:

  (一)组织完成施工图、消防、抗震审查;(项目使用单位配合)

  (二)组织落实工程场地的“三通一平”及临时围墙搭建;(项目使用单位配合)

  (三)依法组织施工、监理和工程主要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项目使用单位配合)

  (四)负责工程招标、合同洽谈和签订工作,对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使用单位配合)

  (五)按项目进度向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进度用款报告;

  (六)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交接验收;

  (七)初审工程决(结)算报告,报项目使用单位,由项目使用单位报审计局审计;

  (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使用单位配合)

  (九)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归档移交,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十)为保证项目备案及产权办理,上述手续均以项目使用单位为主体办理。

  第八条 代建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中心实行交接制。

  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应当及时与代建中心办理项目代建交接手续,并提供相应资料。

  自代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代建中心应当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结代建项目竣工使用交接手续,提供下列资料:整理归档的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项目保修文件等。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重大变更论证领导小组,分管城建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需重大变更的事项,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代建中心提出,经领导小组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代建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设计方案或者设计经批准有重大变更;

  (四)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五)经县政府认可的其它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代建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进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代建中心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向县审计局提交工程决(结)算报告,由县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决(结)算进行审计,县审计局在接到决(结)算报告后18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和提交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 代建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档案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使用单位向投资主体进行申请,投资主体负责直接支付给相关企业。招标以项目使用单位进行招标,并与中标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工程违约金、处罚资金经代建中心核定后,由投资主体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除。

  第十六条 代建项目在实施前,项目使用单位应与代建中心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签订后10日内,项目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的60%预先支付代建管理费,剩余费用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项目代建管理费从代建项目建设成本中单独列支。

  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根据项目投资概算,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计算代建中心代建管理费。收费标准为:项目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代建管理费按投资概算的1.8%计算;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代建管理费按投资概算的1.3%计算;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代建管理费按投资概算的1%计算;投资概算在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部分,代建管理费按投资概算的0.8%计算;投资概算在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代建管理费按投资概算的0.6%计算;10亿元以上的部分,代建管理费按投资概算的0.3%计算。

  第十七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在按收费标准计算的基础上,执行以下制度:

  (一)合同约定的代建项目投资预算与经审批的变更成本之和即项目投资控制目标,代建中心应将实际造价控制在投资控制目标内。如造价超出投资控制目标,则按超出比例相应扣减代建管理费。

  (二)代建中心未能恪尽职守,导致工期延长、项目质量不符合验收要求或功能建设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在代建合同中约定扣减标准。

  (三)代建项目重大变更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管理规定,如有先变更、后审批的事项发生,该笔变更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控制目标范围内。

  第十八条 县监察委、县审计局应派驻专门人员对代建项目进行监察和审计。

  第十九条 代建中心依据代建范围制定严格、闭合的代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转发《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