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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18-08-02    来源: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丰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丰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

丰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

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总书记提出的“共建,共治,共享”,打造“数字中国”,建设“智慧社会”的战略要求,丰县县委县政府提出巩固智慧城市试点创建成果,围绕智慧民生服务、智慧城市管理、大数据产业发展三大方向,加快新型智慧城市的建设步伐,将其作为实现“丰县振兴、弯道超车”的发展战略,从而全面推进各部门、各领域智慧应用,促进政务管理、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产业发展水平的提升。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丰县建设项目,是指《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第一批重点项目的通知》(丰政发〔2017〕40号)确定的智慧丰县重点建设项目;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系统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软硬件更新等),以及对已建成应用信息化工程的提档升级和运营管理项目;形势发展所需新增的智慧应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责任单位,是指由县政府明确的使用财政资金、承担智慧丰县项目建设、系统应用和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第四条 县公共数据中心(县智慧办)为县政府智慧丰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智慧丰县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编制、项目方案评审和项目验收、考核等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单位负责智慧丰县建设项目的项目申报、方案编制、资金筹措、应用推进等工作,最大限度的全方位运用智慧思维提高服务民生、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徐州通创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创公司”)为县政府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县政府领导下,在县公共数据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我县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的建设、运营及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条 智慧丰县项目建设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筹推进、资源共享,强化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智慧丰县建设项目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度编制。采取单位申报、统筹安排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单位实施信息化项目建设,需纳入智慧丰县建设重点项目的,应填写《智慧丰县建设项目申报表》,编制《智慧丰县建设项目计划书》,报送县公共数据中心预审;县公共数据中心可根据某个领域的智慧应用需求及系统资源整合共享需求,编制《智慧丰县建设项目计划书》。智慧丰县建设项目由公共数据中心统一扎口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智慧丰县建设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按照形势发展或行业要求,需要临时性追加智慧丰县建设项目的,须由责任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报县公共数据中心预审,并报请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实施。县公共数据中心有权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向责任单位下达(追加)智慧丰县建设(含建设内容变更)任务。

  第九条 填写《智慧丰县建设项目申报表》和编制《智慧丰县建设项目计划书》,要强化全县一盘棋、资源共享、实用实效的意识,充分考虑县云计算资源中心的资源利用,以及与县“互联网+综合治理平台”的互联互通,努力实现通过县通创智慧综合体运营指挥中心大平台,对各应用系统的统一展示和统一管理、调度、指挥。

  第十条 县公共数据中心编制《智慧丰县建设项目计划书》和预审单位申报智慧丰县建设项目,要围绕顶层设计,确保项目的先进性、实用性、可拓展性;同时要做好与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对接,提出资金来源建议,确保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 建立智慧丰县建设重点项目会审制度。县政府每年一次,采取政府常务会议形式专题研究审议年度智慧丰县建设重点项目计划。审议通过的智慧丰县建设重点项目以县政府文件形式印发实施。年度任务计划下达后,需要临时性追加的智慧丰县建设项目,由县政府智慧丰县月度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智慧丰县建设重点项目会审会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公共数据中心、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县政府智慧丰县重点项目建设序时进度要求,编制《项目建设需求方案》,报送县公共数据中心审核。县公共数据中心组织专家,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通过评审后,项目责任单位方可组织项目实施。对于投资额较大、涉及应用领域较广的项目,《项目建设需求方案》应报送县政府研究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单个项目涉及建设单位较多的,县公共数据中心可结合实际,牵头负责《项目建设需求方案》的编制工作。各项目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县公共数据中心进行方案编制,提供贴近自身实际的应用需求。

  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与网络信息安全的应用系统,必须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或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对该类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或审核未予通过的项目,县公共数据中心不得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凡需财政投资建设的智慧丰县建设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软件系统、技术服务及相关配套基建工程等,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供货(服务、承建,下同)商的项目,原则上应以通创公司作为招标与合同签订主体,项目责任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对于使用上级扶持资金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作为招标与合同签订主体,项目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形成的国有资产划拨通创公司进行管理运作。

  第十六条 凡需财政投资建设的智慧丰县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系统平台项目,应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凡需财政投资建设的重大、涉密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系统软件,应实施系统软件检测。信息工程监理和系统软件检测工作,统一由县公共数据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专业监理检测机构实施。系统软件检测应包括对系统软件功能性、稳定性、易用性和安全性的全方位评估。未经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的信息系统,不予组织验收评审,不得部署在县云计算数据资源中心运行。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要按时向县公共数据中心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对于不能按计划完成序时进度的单位,县公共数据中心应责成其书面说明情况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县督巡委应会同县公共数据中心对其予以提醒、通报、督导,并责成其限期完成预定目标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县公共数据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县公共数据中心组织专家组,会同县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项目评审验收。未经县公共数据中心参与,项目责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智慧丰县建设项目,视为未通过评审验收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智慧丰县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送县公共数据中心预审汇总。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应包含但不限于软件投资、硬件投资和实施费用预算,并需说明资金来源。凡需财政投资的智慧丰县建设项目,由县公共数据中心预审汇总后,会同项目责任单位与县财政部门进行对接,报经县政府审议批准后列入县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未经县公共数据中心预审的智慧丰县建设项目,县政府不予研究审议,县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凡需财政投资建设的智慧丰县建设项目,由县公共数据中心统筹技术咨询、方案评审、验收评审、工程监理和系统软件检测,其费用随同智慧丰县建设项目列入政府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所有涉及财政资金的智慧丰县建设项目,其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栏标价/发包控制价)和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均应由通创公司或项目责任单位报送审计部门预审(审核/评审)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县财政专项经费预算的智慧丰县建设项目资金实行扎口管理。由县公共数据中心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部门应依据财政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供货商或承建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预算变更,确需调整(追加)财政投资专项经费预算的,应由项目责任单位报县公共数据中心预审,提请县政府研究审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在项目评审验收合格后,通创公司应会同项目责任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结(决)算书》,连同完成的项目相关资料,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结(决)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

第五章 项目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智慧丰县项目建成运行后,形成的国有资产由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委指定通创公司进行管理运作,并根据项目建设不同情况办理相关固定资产划转手续,确保稳定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缓解和减轻县财政资金不足的压力,充分激发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对建成系统平台的数据归集与应用推广。接受县公共数据中心指导,按照系统赋予的角色权限做好用户(系统)的日常管理;通过应用实践,提出新的应用场景需求,向县公共数据中心提出系统提档升级意见建议;运用系统平台,最大限度的提高服务民生、政务管理、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二十七条 凡是进入县云计算数据资源中心和“互联网+综合治理平台”的智慧应用系统,由县公共数据中心会同合同约定的系统运维服务商,提供系统运维和相关技术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授权县公共数据中心对通创公司实施业务管理。通创公司要接受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管,切实履行好智慧丰县建设项目的运营职责,统筹管好用好智慧丰县项目资金和资产,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资金收支报表和运营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鼓励通创公司坚持“市场化、公司化、产业化”政企合作共建发展的方向,加大大数据企业招引力度,组建丰县大数据产业发展联盟,打造县域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丰县模式,积极向外拓展复制智慧城市建设丰县做法,内外共进循序发展,实现国有公司上市的既定目标,实现“丰县从这里走向世界”的愿景,为全国县域新型智慧城市发展提供“丰县经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其情节,依法依规依纪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公共数据中心依照本办法拟定相关具体工作流程、规范,印发各项目责任单位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不需财政投资,非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智慧丰县项目建设,需要纳入智慧丰县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数据中心负责解释,并视工作需要,针对相关条款适时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智慧丰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丰政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丰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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