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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印发丰县加快发展旅游业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1    来源: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丰县加快发展旅游业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1日

  丰县加快发展旅游业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8〕47号)精神,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开拓客源市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努力把丰县打造成为江苏西北角文化旅游发展新高地、文旅深度融合发展的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

  (一)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丰县行政区域外对丰县旅游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简称“县外组团旅行社”)

  二、奖励(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宣传推广

  1.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自主在县外县级以上电视、报纸、杂志、广播、户外、网络等媒体开展旅游形象宣传;投放丰县旅游资源、产品、线路广告宣传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宣传广告费用的20%给予奖励(补助)。

  2.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与电视、电影摄制组签订影视拍摄协议,且拍摄作品在县级以上电视台、院线播放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承担拍摄费用的5%给予奖励(补助)(最高限额5万元)。

  3.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会或博览会,并申报展台的,按旅游经营性单位支付展台费用的30%给予奖励(补助)。

  (二)游客招徕

  1.单团奖励(补助)

  (1)境内旅游团队奖励(补助)。县外同一组团旅行社从同一客源地一次性组织境内旅游团队,由丰县同一地接社接待的,以团队人数、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为奖励(补助)依据。团队人数30-100人(含100人,下同)的,且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总额达到100元的(以发票金额为准,下同),按每人15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每增加50元,增加奖励(补助)每人5元。以此为标准,101-300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1.5倍;301-500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2倍;501人以上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3倍。

  (2)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团队奖励(补助)。县外同一组团社一次性组织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游团队人数16-100人(含100人,下同)的,且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总额达到100元的(以发票金额为准,下同),按每人3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每增加50元,增加奖励(补助)每人10元;以此为标准,101-300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1.6倍;301-500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2.4倍;501人以上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3倍。

  (3)县内旅行社接待无县外组团旅行社组织,以自驾游、骑游等同一方式一次性来丰县的境内旅游团队人数30-100人(含100人,下同)的,且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总额达到100元的(以发票金额为准,下同),按每人10元的标准奖励(补助),人均门票和住宿消费每增加50元,增加奖励(补助)每人5元;以此为标准,101-300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1.5倍;301-500人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2倍;501人以上的,奖励(补助)标准提高到3倍。

  (4)周一至周四(非法定节假日期间)组织团队来丰县的,按上述标准的1.2倍奖励(补助)。

  2.年终奖励(补助)

  对全年累计组织来丰县游客5000人次以上的县外组团旅行社,组团人数前五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4.5万元、4万元、3.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补助);对全年累计接待无县外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来丰县游客3000人次以上的县内旅行社,接待人数前三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2.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补助)。

  (三)品牌提升

  1.新被列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补助)100万元;新被评为“国家级特色旅游小镇”的镇政府、“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五星级民宿)”的村委会,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30万元、10万元;新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被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3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评为国家“3A级旅游厕所”“2A级旅游厕所”的景区厕所,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5万元(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厕所除外)。

  2.新被列入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相关名录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奖励(补助)30万元;新被评为“省级特色旅游小镇”的镇政府、“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四星级民宿)”的村委会,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6万元;新被评为省级“工业旅游区(点)”“自驾游基地”“旅游商品研发基地”“房车营地”的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新被评为省级“智慧旅游示范基地”“智慧旅游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0万元、5万元。

  3.通过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验收的其他旅游品牌,按照同类同档、标准一致的原则予以一次性奖励(补助)。

  4.本县4A、3A级景区的建设项目应用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其咨询服务费由财政承担(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30万元)。

  5.本县旅行社在县外开设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营满两周年以上且累计向丰县输送游客不低于1000人的,每开设一家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

  6.本县旅行社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年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额2万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不含10%,下同),给予1万元奖励(补助);年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额5万元以上且增长20%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补助)。

  7.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在国家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4万元、2万元、1万元;在省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1万元、0.6万元;在市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万元、0.5万元、0.3万元。

  8.在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注册的本县导游员,在执业升级考试中获得高级、中级导游资格证书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万元、0.2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导游大赛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补助)1万元、0.2万元。

  三、奖励(补助)条件

  (一)“宣传推广”项目,其经费来源应为非财政性资金。通过宣传媒体、影视作品、承办赛事等进行宣传推广,宣传内容必须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或产品、线路为主题,且必须包含“丰县”字样。

  (二)“游客招徕”项目,游客须在丰县行政辖区驻留1晚以上,游览丰县行政区域内1个(含1个)以上收取门票的旅游景区(点)。

  收费景区(点)应为在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注册的丰县境内A级景区、乡村旅游区、工业旅游区和其他景区等,住宿设施应为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丰县行政辖区内的宾馆、酒店和民宿等。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通过宣传媒体、影视作品、承办赛事进行宣传推广的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相关的合同、费用支付凭证、文字图片、影(音)像资料、营业执照等。

  (二)旅游交易会展台费用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相关交易会文件、申报展台确认书、合同和汇款凭证、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等。

  (三)游客招徕单团奖励(补助)申报,旅行社须提前3个工作日将旅游业务合同确认件、团队行程单、游客信息表、车辆信息表等材料报丰县旅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不在规定时间报备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报备团队接待结束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该团队在丰县游览相关证明上报旅游部门,过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奖励(补助)。

  (四)新评定的国家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及省级特色旅游小镇(乡村旅游重点村、民宿),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工业旅游区(点)、自驾游基地、A级旅游厕所等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国家、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文件、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五)PPP模式项目申报,需提供与省级以上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中的咨询服务机构签署的合同等。

  (六)在县外设立分支机构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本县旅行社、外设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设分支机构运营情况审计报告等。

  (七)税收增长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完税凭证,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营情况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八)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商品评奖活动、旅游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奖励(补助)申报,需提供国家、省、市旅游行业主办方的文件、获奖证书,单位获奖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获奖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等。

  上述材料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申报时间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

  1.“宣传推广”“品质提升”奖励(补助)申报时间为次年的上半年。具体要求以县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发文为准。

  2.游客招徕单团奖励(补助),实行现场审核、抽验检查、按月申报、按季兑付奖励(补助)制度。具体兑付办法,由县财政、旅游部门另行制定。游客招徕“年终奖励(补助)”无需申报,县旅游、财政部门根据单团奖励(补助)日常申报数据统计并排名。

  3.对县外组团旅行社的单团奖励(补助),须由本县地接旅行社代为申报。奖励(补助)资金由县外组团旅行社与本县地接旅行社按3:2的比例分配。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补助)申报资格。

  六、奖励(补助)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丰县加快发展旅游业奖励(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国家、省、市奖励过的“品牌提升”项目,县财政弥补不足部分,不重复奖励。

  (二)非经营性单位所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统筹用于品质提升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励(补助)。

  七、其它事项

  1.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在本奖励(补助)办法中可同时获多个奖项。

  2.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材料,县旅游、财政部门适时到项目单位现场审查确认、抽验检查。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的项目单位,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两年(代)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其所获奖励(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列入旅游行业不诚信名单。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4.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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